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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金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受咨询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受理举报等事务工作。

 

第二章  自律奖惩

    

    第三条 自愿签订自律公约,在年度内无违约行为的企业,为自律公约执行良好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签约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协会、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经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年,记不良行为一次,两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协会同时提请造价管理机构直接取消金华市信用评价等级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加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相关情况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处理。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再次违约,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公示六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10分,一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承接业务时或在其他公开场合,伪造、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格、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初次违规,责成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再次违规,行业内点名通报,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二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5分,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5分。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及超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行业内点名通报,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年,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直接取消金华市信用评价等级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加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二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第七条  根据《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细化约定如下: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含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算审核以及招标代理业务等)。(1)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没有限制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下同)不得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60% 。(2)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0%或企业自身收费标准的60%。(3)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但协会认为上述第(2)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第(3)条情形下招标文件设置的报价范围有可能低于成本价的,由协会联系招标人进行说明情况并建议其调整最高投标限价或报价范围。对招标人拒绝调整的项目,参加投标的签约企业不得低于企业的成本价进行投标报价。

    对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实行成本保护,设置成本保护收费警戒红线,其中招标代理项目,将参照原国家计委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服务类别,造价咨询业务,将参照原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对应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底线均为40%。低于该保护价警戒红线承接业务的,违反自律公约,企业有涉嫌恶意压价竞争之行为。

    如因情况特别或项目特殊,需低于企业成本进行投标报价,甚至突破保护价警戒红线的,将以书面的形式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向协会备案。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及上述细化约定任何一条之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未制订企业收费标准、已制订收费标准但未公开张贴或未到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行业内点名通报;拒绝整改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直至取消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2、违反上述细化约定收费行为的,由当事企业陈述书面原由,由协会(或咨询工作委员会)认定其行为,并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将对当事企业进行约谈并发出书面《提醒通知》函,在行业工作群内点名通报,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10分;年度内再次违规者,将对当事企业再次发出书面《提醒通知》函,行业内点名通报,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建议造价管理机构一年内不允许其参加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并将该企业列入慎用企业名单。

    3、以协会名义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对突破保护价警戒红线收费的项目,对该项目的合同履约及成果文件质量进行复审。

    4、被列入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咨询成果质量复审的项目,如复审质量超出允许幅度范围的,即质量检查未达到行业质量要求的,将根据具体的成果质量复审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质量检查未达到行业质量要求,其成果质量:结算业务误差率在3%—5%(含)之间者或其他业务误差率在5%—7%(含)之间者,则该企业承担本次质量复审全部费用的50%。且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建议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5分,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5分。(2)质量检查未达到行业质量要求,其成果质量:结算业务误差率在5%以上者或其他业务误差率在7%以上者,企业则承担本次复审的全部费用。且行业内点名通报, 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建议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10分,取消该企业当年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延期出具成果文件;或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偏差大的。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10分,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10分。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者、经检查确认未执行“三级审核制度”、从业人员未公布等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再次违约,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5分,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5分。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约,责成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再次违约,在行业工作群内点名通报。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核实,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企业从业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收取或索要利益相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三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10分,行业评优评先扣基本分10分。

    第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拒绝等,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点名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六个月,协会提请造价管理机构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含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的周期内作为不良行为扣15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备案调查

     一、登记备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备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举报邮箱:jhsgczjglxh@163.com)。

     二、调查取证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规则

      1、咨询工作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将调查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给咨询工作委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3/4以上咨询工作委员会成员到会参加方为有效。

      3、协会应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或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4、咨询工作委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的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咨询工作委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罚的,由协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6、当事人如对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7、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协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8、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协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五条  惩戒执行

      1、《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协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自律公约(2021年修订版)》经企业签约后执行。

 第十七条  在金华市区范围内,未签订《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自律公约(2021年修订版)》的企业,将参照执行。 

 

 

                                  二0二一年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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